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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重庆市彭水县考核招聘104名卫生技术人员公告(第二季度)
2018-05-12 08:48:36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重庆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结构,着力提升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加快推进全县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卫生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考察相结合方式进行,择优聘用。

二、招聘单位及岗位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04名,其中县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72名、基层医疗卫生单位32名,具体岗位详见《重庆市彭水县2018年第二季度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卫生计生事业,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品德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素质,工作责任感强;

3.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本《简章》公布的开始报名前一日,部分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年龄条件(详见《岗位一览表》);

4.身体健康,符合事业单位聘用体检标准以及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聘岗位的学历、专业、执业准入资格要求和其他条件;

6.承诺聘用后必须在我县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服务至少服务5年,未满服务期的,不得申请向县内其他事业单位及向县外交流调动,否则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学校处分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县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未满首聘服务期辞职或首聘服务期满后辞聘未满五年的原编制内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彭水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本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符合报考彭水县人民医院“护理岗”、彭水县中医院“护理岗2”条件和要求且首次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服务期已满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尚未建立人事聘用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人员;参加彭水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被录(聘)用后放弃聘用的人员;定向到重庆市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未满服务期限的公费培养医学毕业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不能在2018年7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原已取得的学历证、学位证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才能报考。

(三)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报考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