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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春季福建泉州市事业单位招聘986名编内人员公告
2018-04-13 23:07:18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福建 浏览次数:0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工作需要,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实施2018年春季泉州市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及资格要求

本次招聘包括市直事业单位以及丰泽区、洛江区、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以及泉州台商投资区的部分事业单位,共计划招聘986名(包括委托人社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的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609名)。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及资格条件,详见《2018年春季泉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82年4月12日至2000年4月12日期间出生),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所要求的年龄为准;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②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③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查询有失信记录的人员;④现役军人;⑤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⑥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或招考时要求服务期且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或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公务员,但在报名之后、聘用之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本次考试或聘用资格。

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二)具体条件要求

1.2018年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毕业生的报考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的取得时间截止至2018年8月31日;其他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证书取得的截止时间和相关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12日。

2.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含试用期内)工作人员或曾被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但服务期未满五年而辞职的人员,若应聘市直公立医院,只能报考市光前医院、市第三医院、市皮肤病防治医院和市传染病防治医院。

3.南安市经费渠道为自收自支的在编在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报考南安市各事业单位,其他南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得报考南安市各事业单位。报考南安市各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在报考岗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

4.安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得报考安溪县各事业单位。报考安溪县各事业单位的考生,聘用后五年内原则上不得申请流动至其他企事业单位。

5.永春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得报考永春县各事业单位。报考永春县各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在永春县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6.招考岗位中注明“专门岗位”的,专门面向参加有关服务基层项目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服务期(或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具体招聘对象详见岗位信息表。不属上述有关服务基层项目的考生不得报考。

曾通过享受各类加分政策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考生或曾以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专门岗位而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考生,不得报考“专门岗位”。

7.招聘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的,报考者聘用后须在招聘单位服务满相应年限后方可申请流动。

8.报考岗位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院校”的学历,是指考生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于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且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后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