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事业单位用人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23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结合相关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市人社局核准,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招考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管理、商务、住房公积金蕲春办事处等系统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8名工作人员。为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各类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本次公开招聘考试: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符合招聘岗位条件学历学位证书的;
4、现役军人;
5、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报考和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
本次招聘的具体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蕲春县事业单位2017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一)关于报考相关截止时间:年龄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如某岗位年龄要求为30周岁及以下,则报考该岗位考生的出生年月日应为1986年12月1日及以后出生,其他依此类推);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毕业证取得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国外、境外留学人员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对到期未能按要求取得相应证件的考生,不能报考。
(二)关于岗位所需专业。各岗位所需专业详见《岗位表》。专业分类参考教育部201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及其《新目录有关学科与原目录学科的对应关系表》(学位办[2011]25号)。对部分教育部专业目录中没有收录的专业,与岗位专业要求紧密相关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报考。
(三)关于学历要求:《岗位表》中学历一栏标明的: “本(专)科及以上学历”,指具有本(专)科学历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指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
(四)关于工作经历:报考岗位有相关工作经历要求的,考生须提供岗位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或工资发放证明等),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相关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按足年足月累计。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工作经历不作为报考专业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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