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职报考者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经区经发局同意,可在体检或考察阶段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相应资格。
(四)因体检、考察不合格而产生空缺的招聘名额,可由区经发局向区党群工作部提出递补申请;经批准后,从报考该岗位并参与考试的人员中按照考试结果从高到低的排名确定递补人选。
五、公示、聘用
(一)拟聘人选从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网公示,公示期7天。拟聘人选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二)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准予聘用(时间从试用期算起),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拟聘用的人员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三)新聘用人员在我区最低服务年限五年。
六、其他
(一)留学回国人员、香港、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二)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出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报考岗位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院校”的学历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四)报考人员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公告并仔细对照岗位招聘资格条件,确认自己符合公告规定及拟报岗位条件方可报名,并须对本人的报名资格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
七、咨询和监督
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网和中国平潭网是发布招考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请报考者密切关注,或通过电话咨询用人单位,同时应确保手机畅通方便用人单位联系,如因无故关机、换号、无人接听、无信号等无法联系,造成的后果自负。
招聘单位联系电话:0591-23163133,18760607025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监督电话:0591-23165758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监督电话:0591-23155317
咨询电话开通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8:30至12月26日17:30。
原标题:2017年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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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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