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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半年贵州黔东南州各县(市)事业单位招聘228人公告
2017-11-13 23:21:40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贵州 浏览次数:0

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黔人社厅发〔2013〕10号)、《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3〕18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研究,2017年下半年黔东南州部分县(市)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28名(具体招聘单位及招聘岗位详见附件)。为做好公开招考聘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满足下列相关条件)

1.2017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户籍不限。

2.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往届毕业生,户籍不限。

3.本州户籍(或本州生源)的应、往届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具体条件以岗位一览表为准);部分乡镇岗位学历放宽至中专及以上(未注明“职高、高中”的,仅限中专(中师、技校)及以上学历)。

4.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现仍在黔东南州服务(含在黔东南州服务期已满并取得服务证的人员)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以上四类人员本《实施方案》中简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其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报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服务期满一届及以上。

5.“层级”为“乡镇”(或街道)的岗位仅限未就业毕业生(非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报考。

6.部分职位仅定向招聘本县户籍(或生源)考生(详见职位表)。

7.考生资格条件以符合本《实施方案》及职位表需求的对应条件为准(如有多个学历的,不得交叉使用)。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分配;

3.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1999年11月20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及以下(1981年11月21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以及报考“层级”为“乡镇”(或街道)岗位的报考者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1976年11月21日及以后出生);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1971年11月21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本《实施方案》及职位表中学历条件明确为“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均不含同等级及以上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并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身体条件符合国人部发〔2005〕1号、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0〕82号、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体检合格标准;

6.定向到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的2017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岗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2.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3.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

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服务期未满一届的,以及参加2017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已签约的人员;

5.已招考聘用到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已招考录用到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