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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天津市和平区环保局编外人员招聘8名公告
2017-07-27 18:28:20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天津 浏览次数:0

为满足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用人需求,根据天津市《和平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津和党【2015】10号)文件精神,决定为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公开招聘8名编外人员,经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确定聘用的环保局编外人员与指定单位按规定程序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到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并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常住户口,适合男性;

2.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8月1日——1997年7月31日出生);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较强的奉献精神,并需自行解决上下班交通和住宿问题;

7.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军纪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7.在读的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

8.其他不宜从事招聘岗位工作的。

二、招聘岗位数量及专业(见附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

报名时间:2017年7月31日——8月1日

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

报名地点:天津市和平区河南路35号(和平区人才交流服

务中心)二楼。

报名材料: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毕业

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电子版1寸照片1张(背景颜色不限)。报名人员需本人自行前来,不得由他人代报。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名过程中,组织人员对报名人员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和本简章要求的,由和平区人才中心以“微信公告”的形式通知考生领取笔试准考证。

 

三、考试科目、时间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在笔试结束后,关注“和平人才交流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

(二)面试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若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1:3时,按照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面试为结构化面谈,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须携带面试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面试,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在面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以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计划招聘人数的情况,以笔试成绩高者或符合优先条件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仍出现并列情况,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以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各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体检由和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非招聘单位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