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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天津市和平公证处招聘公证员2人公告
2017-06-27 20:05:10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天津 浏览次数:0

为满足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用人需求,根据天津市《和平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津和党【2015】10号),决定为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公开招聘公证员2名,经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确定聘用的工作人员与指定单位按规定程序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到和平公证处,从事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证业务及事务,具体招聘事项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并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本人无违法犯罪纪录;

2、在本市具有常住户籍;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6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符合职业要求的工作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热爱公证工作,保密意识强;

5、身体健康,吃苦耐劳,品行端正,政治素质好,具有大局观念、组织观念;

6、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近5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军纪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7.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有参加非法邪教组织的;

8.其他不宜从事招聘岗位工作的。

二、招聘岗位查询

见附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

报名时间:2017年6月30日

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

报名地点:天津市和平区河南路35号(和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楼。

报名材料: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毕业

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电子版1寸照片1张(背景颜色不限)以及其他对应岗位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报名人员需本人自行前来,不得由他人代报。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名过程中,组织人员对报名人员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和本简章要求的,由和平区人才中心以“微信公告”的形式通知考生领取笔试准考证。

三、考试科目、时间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内容《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在笔试结束后,关注“和平人才交流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

(二)面试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若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1:3时,按照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面试为结构化面谈,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面试时间和地点:通过和平人才微信公众平台进行通知。

报考人员须携带面试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面试,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在面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以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计划招聘人数的情况,以笔试成绩高者或符合优先条件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仍出现并列情况,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以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各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