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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1175人公告(医疗岗144人)
2017-05-03 12:06:32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青海 浏览次数:0

四、面试

“考核聘用”岗位,教育、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以及交通等招聘人数较集中的岗位,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组织面试;其它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结构化面试。“考试聘用”岗位的具体面试事宜将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另行通知。招聘岗位数与参加面试人数(或参加考核人数)之比为1:1的,将在面试(考核)方案或面试(考核)通知中明确合格标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取消招聘资格。

五、体检考察

进入体检范围人员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由各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考察资格,空缺岗位按照该岗位的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以及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公示期间主动放弃或公示无异议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将影响今后参加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七、其它事项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聘(录)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此次招聘。上述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或单位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17年5月11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能提供的或出具书面证明时间在规定日期之后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加分条件。根据有关政策,报考少数民族事务类岗位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我省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以及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学校、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人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退役士兵、各类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条件。

(四)2017年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招聘,但必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证书,否则取消招聘资格。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符合报名条件,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学习且在2017年7月31日前不能毕业的考生,不得报考。

(五)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的2017年应届师范类毕业生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可以参加公开招聘,但教师资格证书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否则取消招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