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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十堰市直事业单位招聘招聘医疗岗39人公告
2017-04-24 17:53:52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湖北 浏览次数:0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鄂人〔2003〕16号)、《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2〕106号)等相关文件,结合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十堰市市直部分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08名。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各类人员(详见《岗位表》附件1)。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以及其它要求,聘用后能够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及时到岗工作;

    5、具备岗位所必需的其它条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未满1年的、原工作(聘用)单位不同意报考的、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已在编在岗的教育系统教师(若在招聘公告发布之前办理了辞职手续,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盖章日期为准,可视为非在编在岗人员);

    (4)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报考和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5)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

    本次招聘的具体单位、岗位、专业、资格条件、笔试内容及面试方式等,详见《岗位表》(附件1)(对《岗位表》中有关内容的咨询,请直接同招聘单位联系)、《十堰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

    (一)关于报考年龄等相关截止时间要求:1、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如某岗位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则报考该岗位考生的出生年月日应为1982年4月30日以后出生,其他依此类推);2、要求相关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3、毕业证取得时间截止为2017年7月31日,国外、境外留学人员须于2017年8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4、报名所需各类执业资格证件须于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对到期未能按要求取得相应证件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对已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但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考生,在资格复审时提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具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书面证明。

(二)关于学历要求的说明:《岗位表》(附件1)中招聘条件的学历标明“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首先要是全日制,同时指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仅限于全日制本科学历且具有学士学位的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指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本科学历”,仅限于本科学历的人员;专升本的报名人员,如果报考岗位要求全日制本科学历,则专升本之后就读的本科需为全日制本科方可报考;“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首先要是全日制,同时指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历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专科及以上学历”,指具有专科学历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中专及以上学历”,指具有中专学历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