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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直属单位2017年度公开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公告
2016-12-10 16:05:57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北京 浏览次数:0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的领导下,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工作需要,公安部直属单位2017年度面向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统一公开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本次共招录215个岗位、270人(岗位信息详见附件1)。

二、招录对象和报名条件

 

(一)招录对象

 

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统招统分应届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其他条件;

6.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7.符合报考单位所在地有关外地生源就业落户的政策规定;

8.法律、法规规定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报考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岗位的人员,还应当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报考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2017年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招考报名工作第一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团人员被开除、辞退或限期调离的;

3.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相关活动的;

4.曾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5.在军队服役期间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6.具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7.配偶已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8.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有效进行考察的;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报名程序和办法

 

(一)网上报名

 

2016年12月9日8时至12月19日17时为统一报名时间,报考人员可登录“公安部直属单位公开招录平台”网上报名(该平台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建设,网址为:http://gabzp.cpta.com.cn)。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岗位一经确认不得改报其他岗位。报考人员须如实填写有关信息,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个人信息及照片一经提交不得修改。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考的岗位,仅限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报考。同时,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其他岗位。

报考岗位相关信息可向招录单位咨询,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报考工作有关事项说明详见附件3。

(二)审查结果查询

 

招录单位根据具体岗位要求,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筛选,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招录岗位人数1:20的比例确定参加笔试人员。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1:5。报考人员可于2016年12月21日12时后登录“公开招录平台”查询是否进入笔试。

(三)岗位取消及调剂

 

统一报名截止后,招录岗位笔试人数不足开考比例的,该岗位取消招录或相应核减招录人数,并于12月21日在“公开招录平台”公布。报考该岗位的人员可参加调剂报名。

对招录岗位笔试人数未达到1:20比例的岗位,可从报考其他岗位未进入笔试人员中调剂补充。12月21日公布调剂岗位。12月22日8时至17时,未进入笔试人员可以登陆“公开招录平台”申请报考一个调剂岗位,申请调剂的报考人员应当符合调剂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