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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海宁市交通运输系统事业单位招聘8人公告
2016-06-23 11:26:39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浙江 浏览次数:0

因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需要,海宁市交通运输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6年7月4日—2016年7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报名地点: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85号,海宁市交通大楼10811办公室。

二、招聘条件、范围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交通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须符合招聘计划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见附表:海宁市交通运输系统事业单位招聘计划表)。

3.年龄18~35周岁(1980年7月4日至1998年7月4日期间出生)。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6年应届毕业的,如被聘用须在报到时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不能在2016年8月30日前提供的,不予聘用。

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报名时需提供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6年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6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1〕79号),在近2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第四条规定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三、招聘程序和聘用办法

1.初审: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学校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户口簿、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二张,并填写《海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现场领取)进行资格初审。

2.复审:初审合格的应聘者,持所有初审资料到复审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准考证领取通知书》。当岗位招聘计划数与报名合格人数不足1∶3时,核减或取消该岗位本次招聘。

报考人员在报考中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满分均为100分。笔试和面试各占总成绩的50%(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笔试:笔试内容为公共知识。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1∶3的按实际参加笔试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面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面试满分为100分,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

四、体检与考察

面试后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体检工作由海宁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体检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体检时间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文件执行。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与聘用

根据体检、考察的结果,确定拟聘用对象并在海宁市交通运输局网、海宁市人才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收到聘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相应岗位不再递补。聘用人员自报到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