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复审
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和考生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中小学教师岗位按照1:3比例(其中,同一岗位招聘计划数达到10名及以上的,按照1:2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名单(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一并列入),并进行资格复审;临床医技岗位按照1:1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体检的人员名单(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一并列入),并进行资格复审。
凡与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专业测试资格;凡与报考临床医技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体检资格。由于取消资格出现人选缺额的,分别在专业测试和体检之前,依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2次。
应聘中小学教师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按规定缴纳专业测试费用。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全日制2013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2)社会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其中,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上述人员中,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3年7月31日前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以及“2013年7月31日前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和各科“成绩单”,及有关证件材料。
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在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池州市人事考试网及各县、区相关网站另行通知。
(四)专业测试
中小学教师岗位专业测试采取试讲方式,满分为100分,具体时间、地点等见试讲通知书。
考生最终成绩按照笔试总成绩×0.5+试讲成绩×0.5计算,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设定试讲成绩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试讲成绩达不到60分的,不得进入体检及下一程序。
临床医技岗位只进行笔试,不实行专业测试,笔试总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如中小学教师岗位的考生最终成绩相同,以笔试总成绩高者优先,如笔试总成绩再相同,以《岗位专业知识》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临床医技岗位的考生最终成绩相同,以《岗位专业知识》笔试成绩高者优先。按以上办法,如仍有同分的,则一并进入体检、考察,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全面衡量择优聘用。以下环节如出现成绩相同情形,依此处理。
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应聘中小学教师的考生体检参照《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应聘临床医技岗位的考生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规程执行。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全面、详实的考察材料。
对体检、考察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应试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考察递补各不超过2次。
(六)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其中,同一个招聘岗位涉及不同事业单位的,按照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由考生选择聘用单位。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自愿放弃聘用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报到上班造成的缺额,在同岗位应试人员中,按考生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等额递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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